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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少700元!多名女子在莆田某酒店卖淫…

时间:2023-01-11 来源:福建热线

韩某伙同他人在莆田一酒店客房,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,以人民币700元至1850元平均的价格向嫖客获取性服务进行牟利…

日前,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文书显示,韩某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的组织卖淫罪宣判。

起诉书显示

被告人韩某,男,1987年出生于,初中文化程度,无业,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剑阁县,寄居四川省剑阁县**镇**村**组**号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于2020年12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,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后,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。

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,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

2019年10月下旬起,被告人韩某伙同同案犯不易某某、杨某某(另案处理)先后纠集、雇用同案犯周某乙(另案处理)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****酒店客房先后组织曾某某、王某甲、周某甲等多名卖淫女以人民币700元至1850元平均的价格向嫖客获取性服务展开牟利,并让同案犯朱某某、王某乙、徐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人介绍嫖客。截至案发时止,该团队共收取嫖资至少人民币148526元。

2020年12月2日,被告人韩某在其父母责备下主动返回位于四川省剑阁县**镇**村**组**号的家中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韩某伙同同案人以召募、雇用、纠合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展开卖淫活动,其不道德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的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宣判。

来源:中国检察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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